电子合同法律有效性说明
一、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其法律效力早已得到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当事 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 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 网法院应当确认。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 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电子合同属于数据电文,能够有形表现所载明内容,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因此属于书面形式。
三、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是被司法认可的
不仅《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早已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范畴,最高 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对电子数据的定义作了说明,这为电子合同在诉讼过 程中的举证扫清了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 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有鉴于此,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 力给予了充分认可,形成的判决文书已不下数万份。全国范围内,涉及电子签名的案例 大多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及银行业务上,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医患纠纷、 著作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案由也是屡见不鲜,其中事实认定清楚的,法院无一例外均依 据《电子签名法》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效力。放眼全国,在电子商务发展更充分的浙江、 广东等省份,相关的案例更多,各中院、各区县的基层法院都有相当数量的认可电子合 同的判例。
尽管由于各地电子商务、互联网等行业的发展程度略有不同,导致各地法院的判例 数量有多有少,但对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认可并不是地域性的。可以说,使用可靠的 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从上而下,得到各层级、各地区法院广泛认可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法-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名法-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